关于《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20:58:50

    
  ——2021年7月25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财政厅厅长张智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契税
  
  1997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征收契税。《条例》规定契税幅度税率为3-5%,并授权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我省确定契税适用税率为3%。
  
  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发文,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实施优惠税率。其中,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契税税率为3%-5%(我省为3%)。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我省契税收入为全额市县收入。2015年全省契税收入1685亿元,2020年3894亿元,年均增长182%。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已于2020年8月1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法》对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契税适用税率及相关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等事宜作出了规定。
  
  (一)适用税率。《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二)免征或减征具体办法。《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我省契税适用税率。将我省契税税率拟定为百分之三,与现行税率保持一致。
  
  (二)关于免征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
  
  1对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补价的免征契税,支付补价的,对补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如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一享受。这一规定,保持了与现行政策的一致性。
  
  2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拟规定免征契税。这一规定,延续了现行政策,有利于减轻受损失纳税人的负担。
  
  以上说明及《方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