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20:47:21

——2021年7月25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高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5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就业创业工作的部署要求,适应我省就业形势和发展变化,及时解决现行条例与2015年修改后的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全面修订现行条例非常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6月下旬,赴天水市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条例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7月13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建议,在条例中补充适用范围的规定。根据这一建议,法制委员会增加了相关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二、关于税费优惠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建议,对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有关税费优惠的规定予以整合。根据这一建议,法制委员会将第十七条的内容调整到第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并依法对企业和相关人员给予税收优惠。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按照规定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
  
  三、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建议,依据上位法对法律责任部分作进一步研究修改。根据这一建议,法制委员会作了四处修改:一是删除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关于“享受政府就业培训补贴的项目,未采取招标方式选定培训机构的”规定;二是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补充设定了处罚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三是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六十六条,对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指引性的处罚规定作出具体细化的表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五、五十六条);四是删除修订草案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