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20:45:54

——2021年5月25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周丽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3月31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以来,对推动和促进我省就业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社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先后修订,以及国家和我省关于促进就业的一系列新政策陆续出台,《条例》有关条款已不能适应就业工作的现实要求,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修订后,我省《条例》个别条款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修改条例是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的项目。
  
  二、修订的过程
  
  省人社厅在修订过程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方面的规章和政策文件精神,紧密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工作实际,对《条例》内容逐条进行梳理研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2021年1月22日,书面征求了省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2个成员单位和14个市州及兰州新区人社部门意见建议,并通过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2月8日,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建委和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座谈讨论,对前期征求到的13条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分析,对能采纳的作了采纳。之后,会同省司法厅再次公开征求了意见,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建委有关同志和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省内法律专家召开立法论证会。4月6日,何伟副省长召集省人社厅、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和有关专家,专题听取汇报并进行了研究,作了进一步完善。4月12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58条,与原《条例》总条目一致,我们对其中23条内容作了修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将《条例》中第二十四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程序由“先证后照”修改为“先照后证”。同时,按照人社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条例》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
  
  二是对就业方针的表述进行了修改。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就业创业工作的有关表述,对《条例》第二条中的就业方针进行了相应修改。
  
  三是对政府促进就业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对各级政府在协调推动全省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职责,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社区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职责进行了整合,使该条款内容更加完整,更具有指导性、针对性。
  
  四是增加公平就业、就业资金监督检查、劳动者隐私信息安全保密相关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专门增加一条公平就业和反对就业歧视的内容;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所收集到的就业信息做好劳动者隐私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五是对有关名称表述进行了修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及人社部、财政部等政策文件,将《条例》中12处名称表述作了相应修改。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