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20:42:51

——2021年5月25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苏海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通过,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出台的第一部涵盖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地方法规,在我省建筑业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条例》实施3年多来,已成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主要监督执法依据和工作准则,成为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有关单位履行各自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准则。目前《条例》大部分条款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继续保留实施,但有部分条款需根据上位法及行业政策变化进行相应修订。
  
  一是与上位法修订内容保持一致性。2019年,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国务院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为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亟需对《条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二是与行业政策保持一致性。近年来,随着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住建部对相关部门规章和政策进行了调整,我省也出台了一些行业监管方面的制度,需要对《条例》中相应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过程
  
  修改《条例》是列入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项目。省住建厅组建专班,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2月份形成了《修订草案》初稿,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反复修改后形成《修订草案》送审稿,经省住建厅厅办公会议审议,于2021年3月上报省政府。之后,省住建厅又与省司法厅一道对《修订草案》逐条进行了研究完善。4月2日,省司法厅邀请部分省政府法律专家,会同省人大财经预算委、法工委召开立法论证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再次进行讨论修改。4月12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目前《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61条,目前《修订草案》文本中涉及需修订的内容有35条,其中根据上位法进行调整的有5条,根据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及行业最新政策进行调整的有15条,其他主要为文字表述的完善。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修改条款,增加“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的内容。
  
  二是根据住建部2019年3月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个别条文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开工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规定,因此删除了本条例中关于开工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相关内容,以办理了施工许可证为安全监督的依据。
  
  三是根据机构改革的发展,将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体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修订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符合目前实际情况。
  
  四是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规定,增加了建设单位的资金应满足施工需要,并及时拨付工程款的规定,旨在督促建设单位能够保证建设资金到位。
  
  五是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增加了施工企业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规定。
  
  六是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及相关规定,增加了对混凝土企业出具出厂合格证及质量证明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时增加了相应的罚则,进一步加强对混凝土企业的监管。
  
  七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等相关规定,对条例中涉及“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了明确,由颁发证书的机关决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