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20:40:07
——2021年7月25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5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为解决条例中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问题,对现行条例再次进行修订非常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环资委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部分立法顾问、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6月下旬,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省自然资源厅组成调研组赴张掖市、嘉峪关市开展了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条例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7月13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城乡规划法对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其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了不同的编制审批程序,建议依据上位法对修订草案的相关内容作出修改。根据这一建议,法制委员会在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二款中增加了“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
二、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在已有用地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规定与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根据这一建议,法制委员会删除了该款中“在已有用地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内容,增加了“在规划区内”的表述。
三、关于与上位法的衔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上位法规定的一些重要程序性、禁止性规定予以补充完善。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在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补充了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的内容,作为该条第二款;二是在修订草案第十八条增加了在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规定,作为该条第四款;三是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作为该条第三款;四是在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完善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需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情况的规定;五是在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增加了在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和对修改后的规划依程序报批的内容;六是在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增加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涉嫌违法建设活动的举报或者监督建议的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