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20:39:34

(2021年5月1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21年5月19日召开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环资委认为,《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为规范我省城乡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依据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但随着“放管服”改革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城乡规划管理职能从城乡建设部门划转自然资源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名称和职能均发生了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据此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修正。由于我省《条例》修订在前,上位法修正在后,该《条例》部分条款又出现与上位法不衔接不一致的情况。同时,根据2020年中央第十五巡视组巡视甘肃反馈的整改意见要求,为了适应当前城乡规划管理和国土空间管控工作需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共七章47条,修改了8条,新增了1条,规范了部门名称,明确了有关概念,统一了相关表述,补充了工作要求,简化了许可审批程序,完善了法律责任,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建议:
  
  1.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的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二款增加相应内容,使省人民政府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2.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后增加“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的内容。
  
  以上意见,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