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20:39:02

——2021年5月25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厅长雷思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9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8年7月28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依据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对《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对促进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内容作了修改,《条例》与之对应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作相应修改,亟需对照上位法进行修改。
  
  二、修订过程
  
  按照《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计划》,我厅成立了起草小组,严格对照上位法和中央第十五巡视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对《条例》进行修订,形成初稿后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送审稿,经厅办公会议审议,于2021年3月7日上报省政府。3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将该《条例》批转省司法厅审核,省司法厅又将《条例》发至部门和市州政府征求意见建议,对反馈的意见作了分析采纳。4月2日,邀请部分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建议。4月7日,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省司法厅党委会进行了审议。4月12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条例》共七章46条,修改后共七章47条,其中新增1条,内容修改8条,文字表述修改1条,未修改37条。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条例》中镇的范畴,增加了对县城和县城以外的镇如何区分的内容。
  
  (二)修改了第十七条第一款内容,补充了在城乡规划报批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在报批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的内容。
  
  (三)为有效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最多跑一次”等工作要求,对照上位法,简化了建设单位领取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环节。
  
  (四)按照机构改革要求和改革后实际情况,在《条例》中删除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表述,统一规范了部门名称。
  
  (五)规范了第三十条中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的表述,将“竣工规划验收”统一修改为“规划核实”;由于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有各自的法定程序,从其规定即可,无需在《条例》中重复,故删除了第三十条第二款等有关表述。
  
  (六)在第四十三条中补充了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前,未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责任。
  
  (七)对照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新增第三十八条,明确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公布、修改要求。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国家将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最终实现“多规合一”。据此,自然资源部起草了《国土空间规划法》,于今年2月初在全国自然资源系统内部开展了征求意见工作。《国土空间规划法》的出台实施将会替代《城乡规划法》。同时,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要求:“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行编制审批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不再出台不符合新发展理念和‘多规合一’要求的空间规划类标准规范”。国家及各省、市、县、乡镇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预计今年全部编制完成,城乡规划不再编制。因此,本次《条例》的修订未作大的修改,待《国土空间规划法》出台后,再制定我省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