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20:37:02

——2021年7月25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5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我省沙化土地治理,预防土地沙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2018年10月新修正的防沙治沙法,及时修订我省实施办法很有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环资委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6月下旬,法制委、法工委组成调研组,赴张掖、嘉峪关等地开展立法调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条例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7月13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司法厅、省林草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防沙治沙规划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防沙治沙规划的制定主体、修改程序按照上位法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八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省的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防沙治沙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防沙治沙规划。”
  
  二、关于公益性治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公益性治沙活动,应当增加其自愿的前提条件,同时对公益性治沙减免相关费用无法律依据,建议删除修订草案中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作了修改,同时删除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减免相关费用”的规定。
  
  三、关于沙化土地治理补偿和防沙治沙资金安排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依据上位法规定,对给予沙化土地治理者经济补偿以及防沙治沙资金安排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条修改为“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对沙化土地治理后被批准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应当依法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和后期管护。”
  
  四、关于补充完善相关上位法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根据上位法规定,对修订草案中有关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预防和治理沙化土地职责、沙化土地范围内各类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监督及禁止采伐的相关内容作进一步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相关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