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20:36:32

(2021年5月1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21年5月19日召开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议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环资委认为,《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3月1日实施以来,为强化我省沙化土地治理,预防土地沙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但随着“放管服”改革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林草主管部门名称和职能均发生了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当年10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以下简称《防沙治沙法》)进行了修正。由于我省《办法》修订在前,上位法修正在后,该《办法》部分条款又出现与上位法不衔接不一致的情况。同时,根据2020年中央第十五巡视组巡视甘肃反馈的整改意见要求,为了理顺防沙治沙工作机制,使法规适应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根据《防沙治沙法》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共32条,修改了14条与上位法不衔接不一致的条款,删除了6条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规范了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名称,理顺了管理机制,符合甘肃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如下具体修改建议:
  
  1.按照《防沙治沙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在沙化土地范围内,各类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包括植被保护责任的内容”的规定,在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增加相应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2.按照《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五条“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批准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批准机关应当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将修订草案第二十条修改为“……对沙化土地治理后被批准划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
  
  以上意见,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