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20:35:46

——2021年5月25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宋尚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12月7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颁布实施,2018年7月28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于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我省《办法》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不能完全适应全省防沙治沙工作的需要,需尽快进行修订。
  
  2018年机构改革后,林草主管部门名称、职能均发生了变化,需对《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以便更好适应全省防沙治沙工作管理需要。
  
  二、修订的过程
  
  根据《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要求,我局及时组织起草专班,严格对照上位法和中央第十五巡视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对《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并根据我省防沙治沙工作实际,有针对性的向张掖、武威、酒泉、甘南等8个市(州)林草部门及省治沙办征求修订《办法》的意见建议,充分吸纳完善后,3月8日党组会审议了《办法(修订草案)》,3月23日上报省政府。3月29日,省政府将该《办法》批转省司法厅审核,省司法厅又将《办法》发至部门和市州政府征求意见建议,对反馈的意见作了分析采纳。4月2日,邀请部分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建议。4月5日,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再次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省司法厅党委会进行了审议。4月12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目前的《办法(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38条,修改后共32条,其中:修改14条,删除6条。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一)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了禁止性或限制性活动。删除原《办法》第十八条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砍伐、樵采、开垦、放牧、采药、猎捕、勘探、开矿和滥用水资源等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二)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三)未经批准,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根据上位法规定增加“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二)删除了与上位法规定一致的条款内容。对原《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为避免重复,删除了以上条款内容。
  
  (三)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划分对行政主体名称进行了规范。将原《办法》中“林业行政部门”修改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使名称表述统一规范。
  
  (四)对法律责任部分条款作出了概括性和指引性规定。根据中央关于“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精神和省人大对地方性法规修订的新要求,对法律责任完全重复上位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删除,同时在《办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了概括和指引性规定。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