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20:33:54

——2021年7月25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白瑞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5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甘肃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18年以来,国家对消防体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重大改革和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消防法进行了修改。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消防法关于消防管理体制和执法改革的精神,适应我省消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改非常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6月下旬,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赴定西市开展了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条例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7月13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省司法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政府消防安全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有关政府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太过笼统,对政府在消防工作中的“统一领导”职责体现不够,建议修改完善。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条,分别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消防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具体工作职责两方面作了细化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关于火灾预防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消防工作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修订草案应当进一步强化火灾预防的相关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二是明确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商场、地下通道等的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三是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程序作出修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四是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要求(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五是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明确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第二款);六是体现对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重点场所、特殊群体的保护,对其火灾预防作出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七是补充完善了禁止性规定,如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禁止放飞孔明灯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三、关于火灾扑救和事故调查处理
  
  有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立法顾问提出,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建议根据上位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火灾扑救、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内容。根据这一建议,法制委员会从三方面作了补充完善: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二条);二是对发生火灾时,火灾现场总指挥的指挥权力作了明确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五条);三是补充了火灾扑灭后,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鉴于消防法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为避免过多重复上位法,建议结合我省实际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适当删减或者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删除了修订草案第五十八至六十条、第六十二至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内容;二是完善了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处罚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九条);三是对高层民用建筑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增加了援引性、兜底性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