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20:33:12

(2021年5月14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5月14日,省十三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甘肃省消防条例》自2010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我省消防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4月23日和2021年4月29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了两次修正,调整了有关部门的消防管理职责,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简化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同时,随着经济社会以及城市建设的发展,消防工作也面临各类建筑、公共设施和人口密度不断加大、消防安全隐患不断增多等问题和挑战。为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有效应对消防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我省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单位及公民的消防安全责任,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农村住宅消防安全管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重大火灾隐患发现处理、执法协作机制等创制性规定,明确和细化了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补充了法律责任,符合上位法的规定,符合我省消防安全需要,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4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收到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四条修改,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取消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二是简化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因此,建议对照上位法新修改的内容,对修订草案的第十条第五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九条进行相应修改。
  
  二、建议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根据消防工作的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修改为“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建议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督。”
  
  四、针对燃放“孔明灯”极易引发火灾、对地面防火安全危害极大的情况,建议在火灾预防部分增加一条:“禁止在人群密集区、高层建筑集中区和高铁沿线等区域放飞孔明灯。”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相应的处罚规定。
  
  五、针对近年来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致死率极高的问题,建议在火灾预防部分增加设置住宅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安全充电设施的规定,为住户集中停放电动车和充电提供条件。
  
  六、建议对违反第三十六条中“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规定的,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相应的处罚规定。
  
  七、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内容已在第四十二条中包含,建议删去。
  
  八、建议在第七十一条中增加一项:“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