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20:32:40

——2021年5月25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陆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甘肃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5月27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以来,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维护消防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近年来,国家和省上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新《消防法》)修正实施后,我省的消防工作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条例》颁布后一直未进行修订,存在一些规定与上位法和现实需要不对应等问题。一是为了有效应对消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亟须对《条例》进行修订,以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消防工作的新要求。二是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消防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单位等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法定责任,并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消防产品监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消防组织建设、消防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消防监督检查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较大调整,需要对照新《消防法》的规定对《条例》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三是近年来我省在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消防技术服务社会化等方面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二、修订的过程
  
  今年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修改项目。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下,省消防救援总队作为主办单位,与兰州大学开展合作,积极推进《条例》修订工作,期间,先后2次征求了省发改、教育、公安、住建、应急等32个厅局、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3月4日,经省消防救援总队党委会议审定后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修订《条例》的请示;3月26日,省司法厅组织召开《条例》修订论证座谈会,邀请专家学者对《条例》修订提出意见建议;3月30日至31日,在认真吸收相关厅局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基础上,省司法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对《条例》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4月12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七章七十二条,包括总则、消防职责、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主要修订了如下内容:
  
  (一)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单位及公民的消防安全责任。新《消防法》明确,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为此,《修订草案》在基本沿用原《条例》结构体例的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将原《条例》予以明确的各单位消防责任,依照上位法作了更加细化的调整。在此基础上,依据上位法精神,增加了住建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修订草案》第十一条),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多方参与管理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物业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
  
  (二)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火灾预防的有关规定。明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是消防安全工作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修订草案》在原《条例》和新《消防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需要,并吸取近年来全国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增加了若干创设性规定:一是针对我省特殊区域以及特殊建筑,增加了农村住宅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三十条)。二是针对我省在实际消防监督检查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增加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三是为了更好与上位法衔接,增加了重大火灾隐患发现和处理的规定(《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四是为了更好地使消防执法工作高效顺利进行,增加了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
  
  (三)明确和细化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新《消防法》承袭并发展了原《消防法》有关建设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的规定,《修订草案》据此对原《条例》作了相应的修改与完善:一是为了灭火救援需要,设置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二是明确了除《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治安联防、保安等组织建立兼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三是明确消防站指战员监督检查职责(《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
  
  (四)补充设定法律责任。本《条例》针对法律责任的修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上位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原则上不再重复,而是设定一个指引条款,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二是对《修订草案》创设以及沿用原《条例》的、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规范,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电动车消防管理规定的”(《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修订草案》第六十八条)。三是对上位法已有的部分规定,根据我省实际需要,加以补充、细化。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