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20:30:30

 ——2021年7月25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白瑞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5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甘肃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国家全域旅游及乡村振兴战略的相继提出,以及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和旅游强省建设的推进,我省旅游业迅速发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保证旅游法和国家相关政策在我省的贯彻实施,规范和引导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适应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的实际,对条例进行修订很有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6月下旬,省人大组成调研组赴平凉、庆阳等地开展立法调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条例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之后,又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7月13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司法厅、省文旅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旅游品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依托我省特色旅游资源,积极创建、推广甘肃知名旅游品牌,建议在条例中增加相关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世界遗产地、古城、古镇、古村、名人故居故里、古道等旅游活动,依托石窟长廊、长城名关、河西走廊古道、红色革命遗址、农耕文化传承、陇上江南休闲、多彩民族风情等旅游资源,创建甘肃旅游知名品牌”。同时将原第一款调整为第二款,删去原第二款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
  
  二、关于经营与服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单位提出,应当对照上位法规定,严格规范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并增加对民宿、农家乐等新旅游业态进行规范管理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同时对旅游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以及纠纷处理等作出概括和指引性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二是补充完善了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三是将民宿及农家乐的经营活动纳入监管范畴,规定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接待旅游者住宿的民宿,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证照,其中涉及餐饮经营的,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村民俗文化及农民生产、生活等资源,从事为旅游者提供餐饮、住宿、观光或者农业劳作体验等服务的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证照,其中涉及住宿等特种经营的,应当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
  
  三、关于旅游安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旅游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条例应当进一步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旅游事故发生。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旅游经营者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并监督落实(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二是规定景区要对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监测和控制,制定和实施旅游流量控制方案,采取措施,提高高峰时段应急处理能力(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条);三是规定经营特种设备、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许可,并定期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其运行安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
  
  四、关于管理与监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细化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我省旅游市场监管。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对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进行了细化(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二是对旅游投诉制度进行了完善,并规定了具体投诉处理程序和时限(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三是对旅游经营者申请质量标准等级、提供相应服务作出规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四是对旅游景区(点)提高门票价格的提前公布时限、门票价格的明示、旅游者对门票的选择权以及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开放或停止服务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等作出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法律责任部分作进一步研究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依据上位法,结合我省旅游工作实际,对部分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完善,对完全重复上位法的内容进行了删减,并作出概括和指引性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六至六十八条、第七十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