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20:30:00

(2021年5月1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5月19日,省十三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对2021年4月12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甘肃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2019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甘肃考察工作时指出:“要利用独特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优势,统筹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完善旅游设施和基础服务,放大文化旅游业综合效应”。甘肃是文化旅游资源大省,依法引领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是贯彻“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新发展理念的必然选择。《甘肃省旅游条例》自2012年1月实施以来,对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上位法的修改以及国家机构改革和政策的调整,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了机构合并与职能整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了生态环保、全域旅游、乡村旅游、文旅融合等一系列政策,《甘肃省旅游条例》已明显滞后于我省文化旅游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的现实需求,亟需对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条例(修订草案)》着眼于推动我省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旅游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同步提升,对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与旅游市场主体培育、旅游者权利保障和安全保障、旅游管理与监督、旅游纠纷处理等方面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为了体现我省地方旅游特色,增设了发展扶持乡村旅游、文旅康养等相关内容。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总体比较成熟,与上位法不抵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建议:
  
  1、将第一章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统筹协调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另增加一款:“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放大文化旅游业综合效应。”
  
  2、将条例中“旅游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3、在第三章“促进与发展”中增加一条“红色旅游”的内容:“鼓励和支持依托红色资源创新开发红色旅游产品,培育红色旅游品牌。”
  
  4、在第三章“促进与发展”中增加一条“公共旅游服务”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实现旅游公共服务覆盖社区和乡村。完善老年人和残疾人旅游服务。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节假日开放停车场所,满足游客需要。”
  
  5、在第三章“促进与发展”中增加一条:“鼓励利用年休假错峰旅游。”
  
  6、将第七章“管理与监督”中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预警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在旅游高峰期,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主要旅游通道的交通疏导。”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