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20:29:09

——2021年5月25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陈卫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甘肃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保护和合理开发我省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于2013年颁布实施,并于2016年、2018年作出两次修正,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保、全域旅游、乡村旅游等政策的出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机构合并职能调整,以及我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推进,现行的《条例》已不能适应我省旅游业快速发展需要。为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亟需对《条例》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过程
  
  《条例》被省人大常委会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后,我厅高度重视,成立了厅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依据《旅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文件,并广泛参照21个省区市旅游条例立法经验,对《条例》逐条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期间,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研究成果进行收集整理,完成5册、近140万字的立法资料汇编。
  
  按照立法程序,我们三次书面征求各地和相关省直部门意见,两次召开部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2021年3月5日,将《条例》送审稿提交省政府。4月1日,按照省政府意见,省司法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条例》进行讨论修改。4月6日,何伟副省长召集18个省直有关部门对《条例》再次进行讨论完善。4月12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由原先的八章七十二条,修改为九章七十六条。
  
  一是《条例》整体结构未做大的调整,主要是根据《旅游法》规定增加“旅游安全”专章,内容保持和上位法规定一致;《旅游法》“旅游者”“旅游纠纷处理”章节相关内容在《条例》“旅游者权利与义务”章节中予以补充完善。
  
  二是根据地方立法权限,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地方性法规和上位法及其他省区市地方性法规重复率不超过20%的立法工作要求,对《条例》中涉及民事基本制度旅游合同的相关内容整体予以删除,旅游合同有关事项可以按照《民法典》《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是突出体现我省地方旅游特色。在《条例》修订中增设了发展扶持乡村旅游、红色旅游、文旅康养等内容。
  
  四是增加《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旅游活动和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保证我省旅游法规与《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管理条例》等法规有效衔接。同时,对《条例》中涉及机构名称、机构职责调整的条款一并进行规范修改。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