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20:26:56

——2021年7月28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7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七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委、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的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规定单列一条进行表述,作为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五条。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完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八条处罚种类的规定,增加“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九条)。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和监管自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