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20:25:11

——2021年5月25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水利厅厅长朱建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4年9月颁布实施以来,为保障防洪安全、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河湖管理形势的变化,《条例》个别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河湖管护的要求,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省水利厅组织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
  
  一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2013年、2019年两次视察甘肃,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了重要指示。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等内容。
  
  二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是实施《条例》的主要依据。《水法》2016年修正,《防洪法》2015年、2016年两次修正,《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条例》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为保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协调性,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亟需修订。
  
  三是适应全省河湖管护形势的现实需要。我省河湖管护基础薄弱、历史欠账较多,有的地方违法违规采砂、涉河建设项目侵占河道等现象屡禁不止,需要通过《条例》的修订从制度上系统治理河湖生态、保护河湖环境、维护河湖健康。
  
  二、修订过程
  
  省水利厅在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征求意见、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组织起草小组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3月1日上报省政府。3月2日,省政府将该《条例》批转省司法厅审核,省司法厅又将《条例》发至部门和市州政府征求意见建议,对反馈的意见作了分析采纳。4月2日,邀请部分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建议。4月5日,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省司法厅党委会进行了审议。4月12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条例》共六章35条,修改后共六章37条,其中删除1条、新增3条、内容修改23条、文字表述修改7条、未修改6条。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发挥河湖长制重要作用。增加河湖长制条款(第4、5、6条),明确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以及各级总河长、河湖长、河长制责任单位的职责,健全河湖长制考核问责机制,全面推行河道警长制,建立健全河道管理联合执法机制,使河湖长制成为河道管理保护的重要制度保障。
  
  二是明确河道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名称。根据2018年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情况,取消了省属流域管理机构的行政职责,名称统一修订为“流域机构”,在法律法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权限内从事河道清淤、疏浚等工作。
  
  三是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监管。将我省在河道采砂管理中的经验做法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规定了河道清淤及界河采砂许可程序,对“砂石料堆放、转运、清理、平整”作出更严格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监管力度。
  
  四是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黄河干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和石羊河、疏勒河、讨赖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查权限,删除了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规定。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