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19:42:27

 ——2021年5月25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红十字会事业发展,根据红十字会法、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在原《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基础上,新制定《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红十字会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十四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部分立法顾问征求意见,并通过甘肃人大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4月中旬,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赴定西市、临夏州开展立法调研;4月下旬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条例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5月17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四次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司法厅、省红十字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设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有关设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从三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删除草案第六条第二款中“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内容;二是删除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关“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可以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的规定;三是将草案第十五、十六、十七条中的“各级红十字会”统一修改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
 
  二、关于加强对红十字会财产的监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为规范红十字会的财产管理,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全方位监督的财产监管制度,建议针对红十字会财务和社会捐赠财产的使用、分配情况等事项补充完善相关的监管措施。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在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增加捐赠财产要和财政拨款分户管理的规定;二是在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增加“对社会关注的捐赠,红十字会可以邀请捐赠人、公民代表等对款物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进行监督”的内容;三是根据上位法规定,在草案第二十四条补充了“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内容;四是在草案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对捐赠的不宜储存、运输或者直接用于人道救助目的的实物,规定了拍卖或者变卖情况以及收入使用情况应当予以公开的程序性要求(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三、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草案第三十一条仅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了法律责任,缺失了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罚规定,建议补充完善。为此,法制委员会依据上位法,增加了“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的内容,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