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19:41:45

——2021年3月29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史百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中国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示中国红十字会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聚焦主责主业,推进改革创新,加强自身建设,开展人道救助,真心关爱群众,努力为国奉献、为民造福。近年来,我省红十字事业取得显著成效,2005年7月颁布实施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障全省红十字会依法履职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实施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2016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相继作了修订,我省《实施办法》在职责与保障、会员组成、志愿者队伍建设、财产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应当作出相应补充和完善。2020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考验时,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应急响应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不断凸显。为了使我省红十字会工作进一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亟需制定新条例为红十字会事业提供法律遵循和保障,巩固红十字会事业发展成效,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2019年6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红十字会和甘肃政法大学联合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组,认真搜集资料,做好前期文本准备。2019年7月至8月,起草组先后赴白银、天水、陇南、张掖、定西等地调研,同时对《实施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在此基础上形成初稿。此后在省红十字会系统广泛征求意见,先后两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并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和省内知名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2020年10月下旬,起草组邀请来自省人大常委会、省内部分高校和律师事务所的10余位专家把脉问诊,之后又两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修改。2020年11月中下旬,起草组赴重庆、福建实地调研学习借鉴当地经验。2021年2月征求了省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在“甘肃省红十字会网”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再次修改。经过一年八个月的反复打磨,《条例(草案)》十易其稿,日臻完善。2021年2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讨论了《条例(草案)》,同意将《条例(草案)》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组织、职责与保障、财产与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依照上位法章节条款逻辑顺序,在细化上位法的基础上,吸收借鉴部分兄弟省区市的立法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红十字会组织机构,细化了“三救三献”(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和无偿献血、献造血干细胞、献人体器官组织)等行为规范,强化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保障职责,规范了财产监管和法律责任等措施。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红十字会的组织机构
 
  根据上位法精神,《条例(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规定了理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及其主要职责,优化了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第七条)。为切实加强红十字基层组织工作,打通红十字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条例(草案)》增加了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条款(第六条),明确了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可以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第二十四条)。
 
  (二)关于红十字会的应急响应
 
  为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各类灾害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救援方面的独特优势,《条例(草案)》从突发事件响应方面对红十字会参与应急救援等工作作了规范。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根据工作需要将红十字仓储设施、物资储备、救援队伍、安全防灾教育培训基地、信息保障等列入当地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应急工作职责;红十字会在执行救灾、救护任务和处理突发事件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运送标有红十字标志的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给予优先安排、优先通行;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筹措储备救灾款物,建设备灾救灾仓储设施,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第十条)。
 
  (三)关于对红十字事业的保障
 
  为促进和保障我省红十字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会工作,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第五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将红十字会开展的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和应急救护设施设备的配备纳入政府民生工程(第十二条)。规范了社会各界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开展各种公益活动的行为,如会展场所、文化体育场馆、车站、机场、公园、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红十字会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第十九条)。
 
  (四)关于红十字志愿服务的规范管理
 
  志愿服务是国际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之一,是红十字组织从事人道救助工作的重要形式和内容。《条例(草案)》从志愿者组成、志愿服务保障、志愿活动规范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如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者购买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其志愿服务行为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有利于引导和壮大志愿者队伍,促进我省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良性发展。
 
  (五)关于红十字会公信力建设
 
  公信力是红十字会的生命线。《条例(草案)》主要从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募捐职责、款物处分、信息公开、捐赠优惠、捐赠人行为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第二十二条)。二是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并接受社会公众对捐赠处分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第二十三条)。三是为有效维护捐赠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规定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自收到捐赠人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与外省规定的十五日或者二十个工作日相比,更加严格、更有效率(第二十六条)。四是规范了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
 
  综上所述,《条例(草案)》符合本省实际,未新设行政许可、创设行政强制,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与上位法不抵触,与相关法规不矛盾,与现行政策相一致。
 
  《条例(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