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19:39:34

 ——2021年5月25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白瑞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甘肃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出台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专门地方性法规,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全省社会治安大局持续平稳十分必要;条例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公安厅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部分立法顾问广泛征求意见,通过甘肃人大网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召开由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参加的立法协调会。4月中旬,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调研组赴山西、河北开展立法调研,之后又深入兰州市公安基层所队听取公安基层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对草案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5月17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四次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规范管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发挥其警务协助作用,建议对立法目的的表述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
 
  二、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的身份界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出,草案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的表述不够全面准确,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该款规定,同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将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警务辅助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分为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作为该条第三款。
 
  三、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是条例的核心和重点内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界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职权,进一步明确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从事相关工作的基本属性。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将草案第八条修改为:“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挥和人民警察带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人民警察开展有关工作,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二是将草案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关于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的相关工作和不得从事的工作的兜底款项分别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同时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些具体职责予以删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至十条)。
 
  四、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合理控制警务辅助人员的规模,严格应聘条件和招聘程序十分必要,但对具体细节不宜纳入条例,建议作相应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将草案第十四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合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倾斜基层的原则,制定全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额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额度管理办法提出用人计划,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二是对草案第十六条关于不得聘用为警务辅助人员的情形作概括表述,并调整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三款;三是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条件、招聘程序、优先招聘的情形等作了进一步规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至十七条)。
 
  五、关于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解除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解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实际中遵照执行即可,无需再作重复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合并表述,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与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一款)。
 
  六、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的权利、义务和保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应当坚持“从严管理,从实保障”的原则,在规范警务辅助人员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其提供履职保障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将草案第四章与第五章进行合并,修改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章“权利、义务和保障”;二是增加警务辅助人员“忠于宪法”“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规定,将草案第二十四条的纪律要求,纳入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一条中作概括表述(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一、二项,第四项),同时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中明确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出台专门的“纪律约束”规定;三是在草案第二十八条关于警务辅助人员装备配置的规定中,增加“警务辅助人员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警械”,作为该条第二款(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四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结构、支付原则等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具体薪酬标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五是明确警务辅助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期间殉职的,其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以及其他有关待遇(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
 
  七、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的教育训练、考核、晋升、解聘和档案管理等具体规定,不宜在立法中体现,可通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参照山西、天津等省市的做法,将草案第三十七至三十九条删除,增加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即:“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招聘录用、经费保障、职业培训、考核奖惩、纪律约束等管理和监督制度。”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