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0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18:55:57

——2021年3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宪法性制度。一年来,法制委、法工委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与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和有关工作机构密切配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部署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大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新进展。现将常委会2020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一)报送备案工作情况。按照立法法、监督法和我省备案审查工作相关规定,省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市州政府规章,应在公布后三十日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2020年,省政府及14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和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共95件。其中,省政府规章2件(以打包形式报备,实际修改11件、废止10件),其他规范性文件76件;市州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6件;市州政府规章11件。从报送备案的总体情况看,各报备机关能够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规范报备,自觉接受监督。对个别报送备案不及时、备案文件不齐全的,法工委及时提醒并督促报备机关规范报备行为,提高报备质量。
 
  同时,按照《甘肃省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备案报送工作若干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2020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及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24件,报送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修改及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件。
 
  (二)开展审查工作情况。对报送备案的省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市州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市州政府规章,根据《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坚持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遵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法定性、制定程序合法性、文件内容规范性、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等具体标准,对标对表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标对表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全部初审的基础上,及时转送相关专门委员会逐件依法严格开展主动审查。对发现有文字表述不严谨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给制定机关进行了反馈;对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的2件规范性文件,经法工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致函制定机关听取了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全部进行备案,做到了有备必审、应备尽备。
 
  二、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情况
 
  法规清理是备案审查重要工作内容之一。2020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委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密切配合,先后开展了四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
 
  (一)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清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法工委会同办公厅及时组织安排对全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进行了专项清理,要求有关方面对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要求、与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提出问题清单,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未根据上位法要求制定配套规定的,抓紧予以制定。2020年3月底顺利完成专项清理工作,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了专项清理报告。此次清理出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共3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1件,即《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已经2020年12月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市州地方性法规2件,分别是《兰州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和《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其全部纳入立法计划启动修改。
 
  (二)涉及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做好对全省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全面清理的同时,督促省人民政府开展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经过清理,我省涉及野生动物保护领域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政府规章共8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3件,分别是《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均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并开展了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并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需要修改的单行条例4件,《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若干规定》《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牲畜引进防检疫管理条例》已列入州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待国家和我省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后,及时修订完善;《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肃南县人大已启动修改工作。政府规章1件,即《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待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后,省政府将及时予以修订。
 
  (三)民法典涉及法规专项清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函》,法制委、法工委组织起草了《关于民法典涉及法规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及时下发各相关单位。同时,对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目录进行了梳理并分解了清理任务,7月底,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函》,要求各清理单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标法规清理标准要求,从严从细从实对我省现行有效的172件省级地方性法规、80件市州地方性法规、69件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321件)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经过清理,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14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3件,分别是《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拟废止)《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均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市州地方性法规7件,《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已作修改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兰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等5件法规相关市州已列入本级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及时进行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4件,分别是《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部分条款的变通规定》《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相关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将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列入各自年度立法计划进行修改。
 
  (四)对全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再次进行全面清理。为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第二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深刻汲取祁连山条例立法教训,自觉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自觉对标对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在近年来开展生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民营经济发展、野生动物保护、民法典涉及法规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的基础上,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法工委会同办公厅组织对2020年12月底前我省现行有效的176件省级地方性法规(包括2件决定)、84件市州地方性法规、68件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328件)再次进行全面清理,研究起草并向各市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印发了《关于对我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再次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明确清理任务和目标、靠实清理工作责任,要求组织专门工作力量,一件一件清、一条一条过,确保清理全覆盖。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该项工作非常重视,专题研究安排,积极协调推进,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关于请报送2020年有关专项清理工作进展情况的函》的要求,法工委及时梳理上报了我省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及民法典涉及法规专项清理后拟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政府规章的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分别向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致函,列出近年来历次法规清理后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法规目录,跟踪督促有关方面加快工作进度,增强清理实效,确保完成清理任务。
 
  此外,按照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法工委积极配合环资工委认真做好中央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全省涉及生态环保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台账;对2019年出台的生态环保领域地方性法规和经过三次生态环保法规清理工作清理出的法规进行认真研究,提出问题清单及处理意见;积极与省司法厅衔接沟通,对省政府报送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一梳理,摸清底数,对生态环保领域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回头看”等,完成考核相关工作。
 
  三、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情况
 
  (一)学习宣传《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完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栗战书委员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要认真执行委员长会议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为做好学习宣传,去年3月,法工委将该办法编印成册分发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并向各市州和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进行转发。同时,将《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纳入2021年度立法计划进行修改,确保在制度设计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办法相一致。
 
  (二)开展备案审查能力培训。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学习领会《民法典》的核心要义,切实掌握《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工作办法》和《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新精神新要求,正确把握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政治方向,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去年8月,法工委在甘肃社会主义学院举办了“全省地方立法实务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培训班”,培训班在做好学习民法典等立法实务培训的同时,对备案审查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进行了专题讲授,并就市州如何开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年度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和指导。   
 
  (三)持续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建设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水平,是备案审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2020年,在常委会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的通力配合下,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正式运行,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网上报备、审查和备案的功能。14个市州人大常委会也都建成了包含文件报备、备案管理和智能审查等功能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且已开通运行。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工作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在建立和完善全省地方性法规数据库的同时,与软件开发公司就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进行了积极沟通。
 
  (四)督促市州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2020年初向14个市州人大常委会下发了《关于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通知》,要求各市州在年底前,全部完成此项工作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10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要求,再次对市州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进行了督促。截止目前,14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已全部完成了2020年度的报告工作。
 
  一年来,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个别报备不规范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报送时间超过30天的时限要求,有的未按时报送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二是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尚需进一步完善。经过几年的不断努力,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和市州人大常委会信息平台已顺利建成并开通运行,但专业人才缺乏,在操作运行、作用发挥等方面还有不足。三是法规电子报备有时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电子文本的报备要求,需要在法规公布后30日内扫描上传常委会公报中刊登的法规文本,由于有时常委会公报印发时间较晚,使一些省级法规的电子文本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报备。
 
  四、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打算
 
  2021年,按照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要求,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推动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推进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一)完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全面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对《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纠错措施等,全方位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按照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将“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落实好“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同时,认真梳理近年来我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情况,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学习借鉴全国人大、各兄弟省区市法规清理工作先进经验,研究制定法规动态清理制度,推进法规清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认真做好法规清理工作。一要严格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对我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再次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法规全面清理工作,确保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清理任务,提出清理意见。二要扎实做好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常态化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确保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三要配合常委会办公厅、有关专门委员会做好长江保护法、涉及营商环境方面的法规清理工作。四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函》的要求,认真做好我省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专项清理。同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安排,认真做好相关法规清理工作。
 
  (三)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备案审查工作的部署要求,立足地方实际创新审查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强主动审查,围绕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对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开展专项审查,做好对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研究、处理、反馈工作,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省政府、省司法厅、各市州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成效。
 
  (四)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一是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向县级延伸和一体化建设工作,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使用培训,使用好、维护好、管理好信息平台,发挥其应有作用。二是以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为依托,积极推进我省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将各级各类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数据库。三是举办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培训班,对省、市两级人大和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审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努力提升能力素质。四是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利用会议、座谈、论证等形式,开展备案审查案例分析研究,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宣传力度,建立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借助外力开展理论研究。
 
  (五)加强对市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一是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密切与市州、县区备案审查机构的沟通联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二是进一步完善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制度,推动备案审查报告工作制度向县区人大常委会延伸,逐步实现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