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18:47:43

——2021年3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宋尚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废止《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作如下说明:
 
  废止《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被列为《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3月份审议项目。
 
  一、2件地方性法规出台情况
 
  (一)《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于2006年3月29日经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于2012年11月28日经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废止理由
 
  (一)《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是《条例》部分条款内容与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文件规定不符。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神,林业部门的“绿化费”属于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条例》中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条款均涉及“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内容,不符合财综〔2013〕67号文件精神。二是相关条款内容存在尽责形式与当前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问题。2017年6月13日,全国绿化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全民义务植树八种尽责形式,《条例》第九条规定“义务植树”可选择的方式相较单一,与现阶段日益丰富的尽责形式相比明显滞后。三是《条例》中规定的尽责年龄段与上位法表述不一致,尽责任务不明确。
 
  (二)《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我省省级森林公园依法建设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自2013年实施以来,在省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改变隶属关系以及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等日常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且依据《条例》设立的有关省级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项目仍在省政府政务大厅正常办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要求,《条例》被列入废止项目。《条例》内容应在《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中增设专章予以保留,以确保我省省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有法可依。    2021年3月1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废止《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