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甘肃省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18:44:22

 ——2021年3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厅长雷思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废止《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甘肃省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作如下说明:
 
  废止《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甘肃省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被列为《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3月份审议项目。
 
  一、《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于1999年1月21日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出台后对依法行使土地监督检查职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条例》实施至今21年,期间并未随着《土地管理法》的两次修改而进行适时调整完善。特别是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作出第四次修改,为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在第六章“监督检查”部分,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对除农村宅基地之外的土地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体,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为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体,对违法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增加了农业农村部门。上述规定使得土地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和范围均发生了重大变化,《条例》与上位法已经不相符。同时,对于《条例》所规范调整的事项与内容,《土地管理法》第六章“监督检查”作了7条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点细化了监督检查措施,此外《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法规规章,以上这些法律法规足可涵盖《条例》的主体内容,已无继续独立存续或修改的必要性,且不存在因其被废止而产生法律适用空白的问题。另外,经检索,其他省份没有关于土地监督检查的地方性法规,甚至政府规章更是查无所见。
 
  二、《甘肃省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于2000年12月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出台后对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后经历了四次修改。《办法》是依据第二次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制定并实施的。此后,2004年8月28日《土地管理法》进行第三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征地制度内涵,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作出第四次修改,其中第五章“建设用地”用了23条对土地征收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和修改,主要是: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明确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改革土地征收程序,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建立征地报批前的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制度。我省《办法》实施至今20年,期间并未随着《土地管理法》的两次修改而进行适时调整完善,不仅没有体现上位法中有关土地征收的内容,甚至出现与上位法精神相悖的情况。例如,2004年《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改后,将“征用”全部修改为“征收”,体现了尊重物权、保护物权的价值导向,而《办法》还继续使用“征用”的表述。加之《办法》仅仅规范的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土地征用工作,目前国家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制度已较完备,操作性很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完全可以规范土地征收工作,《办法》已无保留和修改的必要,且不会因其被废止而出现法律适用空白问题。同时经检索,鲜见其他省份有类似于我省关于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的地方性法规,仅见于1984年的《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目前已被废止。
 
  2021年3月1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废止《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甘肃省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