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甘肃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18:40:53

——2021年3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李旺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废止《甘肃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作如下说明:
 
  废止《甘肃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被列为《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3月份审议项目。
 
  一、《甘肃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是1993年11月27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我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随着全国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党和国家对“三农”工作的政策和法律作出了重大调整。建议废止《办法》。原因:一是2016年取消农业税这一重大惠民政策的出台,农民过去承担的各种税费,如“村提留”“乡统筹”“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等也相继取消,农民不再承担税费,以往农民负担中涉及的内容已不再发生。二是近年来随着脱贫攻坚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强农惠农富农力度不断加大,“牛羊菜果薯药”等产业体系逐步完善,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农民收入普遍增长,农民负担的内涵已与《办法》有所不同。三是目前农村负担仅涉及“强农惠农政策性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基本医疗保险、农业保险”等方面。为了规范管理,国务院和原农业部多次出台意见文件,指导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如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2〕22号);2015年原农业部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8号)。这些文件及配套政策措施,能够较好地解决当前农民负担存在问题,全省农民负担总体上保持较低水平。
 
  二、《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是2013年9月27日由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加强农业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但考虑到新一轮机构改革的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等因素,建议废止该《条例》。原因:一是国家已不再设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专项资金,也不再单独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条例》也就没有约束和规范的对象。二是与农业综合开发相关的项目管理主体、项目实施范围和办法已作出了相应调整。机构改革以后,原农业综合开发机构(项目建设管理主体)已不复存在,《条例》有关规定已不再适用。
 
  2021年3月1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废止《甘肃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