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的议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18:37:11

(2020年3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 3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议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办法自1999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后于2004年6月、2013年11月两次进行修正。办法施行以来,对我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煤炭行业管理体制、产业组织、市场结构等发生很大变化,煤炭行业管理理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煤炭法》于2009年8月、2011年4月、2013年6月、2016年11月分别进行了4次修正。2016年以后,我省办法未与国家法律进行同步修订,大部分规定与国家现行规定和行业管理政策不符,已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无法指导管理全省煤炭行业的发展。特别是条例关于开办煤矿企业的管理权限、生产许可证的领取、项目的审批、生产能力的变更等规定与《煤炭法》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不相符。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办法已无存在的必要,同意《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的议案》。办法废止后,我省对于煤炭行业的管理有《煤炭法》《安全生产法》以及《煤矿安全规程》《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进煤矿项目核准建设投产工作的通知》等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予以调整,不会对全省煤炭生产经营监督管理造成法规、制度空白。办法废止后,如需进一步加强对煤炭行业监督管理,可以考虑待《煤炭法》修改后重新制定相关法规或政府规章。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废止《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