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18:36:28
——2021年3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康军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康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废止《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作如下说明:
废止《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被列为《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3月份审议项目。《实施办法》于1999年1月2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其制定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2004年6月4日,2013年11月29日分别进行了2次修订,《煤炭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2009年8月27日、2011年4月22日、2013年6月29日、2016年11月7日分别进行了4次修正。我省《实施办法》未与国家法律作出同步修订,大部分规定与国家现行规定和行业管理政策不符,例如:第五条的开办煤矿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和分级管理权限,第七条的生产许可证领取、第八条的关闭煤矿类型、第十条的煤矿项目审批、第十一条的煤矿竣工验收、第十二条的煤矿生产能力变更等条款均滞后,已不能很好指导全省煤炭行业的发展。
当前,我省煤炭行业管理主要依据的是《煤炭法》和煤炭产业政策。《煤炭法》对煤炭生产、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已非常详尽,操作性也很强;《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7号令)、《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进煤矿项目核准建设投产工作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已对煤矿安全生产、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我省也陆续出台了化解产能过剩的《甘肃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保障安全生产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政策,遵照执行即可,废止《实施办法》不会对全省煤炭生产经营监管造成制度空白。
2021年3月1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废止《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