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18:33:43
(2020年3月 22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 3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条例自1997年11月25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后于2001年6月、2004年6月、2010年9月三次进行修正。条例施行以来,对我省强化合同意识,规范合同行为,查处合同违法行为,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1月1日,随着民法典的施行,作为条例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步废止后被民法典的合同编替代。我省现行条例内容存在与民法典民事意思自治和救济原则相悖情形,同时,随着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调整和监管方式转变,条例所列的多项原工商部门的职能已无国家法律和政策支撑,条例规定的监管措施与国家现行政策和相关监管要求、监管方式相冲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已无存在的必要,同意《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条例废止后,我省对于合同的监督管理,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不会对合同监督管理造成法规、制度空白。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废止《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