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18:33:00
——2021年3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王忠习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王忠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废止《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说明:
废止《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被列为《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3月份审议项目。
《条例》是1997年11月25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后于2001年6月、2004年6月、2010年9月3次修正。《条例》出台后,对我省强化合同意识,规范合同行为,查处合同违法行为,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作为《条例》上位法的《合同法》已同步废止, 《条例》已无法律依据。随着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调整和监管方式转变,《条例》所列的多项原工商部门的职能已无国家法律和政策支撑,内容也存在与《民法典》民事意思自治和救济原则相悖、与国家相关监管要求相背的情形。如:第三条中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与国家不能将政府公权力为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背书的精神相悖;《条例》赋予原工商部门的监管措施与现行“双随机”监管方式相冲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修订,对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有详细的规定,《条例》废止后我省合同监管工作可以直接适用该《办法》。
2021年3月1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废止《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