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18:30:54

(2021年3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前介入,积极参与了修订《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调研、草案起草、座谈论证等工作。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该条例列入审议项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与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等部门的沟通衔接,积极参与条例修订稿的征求意见、研讨论证、修改完善等环节工作,进一步推动了立法进程。收到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后,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于2021年3月23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该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的创制性立法项目,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引领推动地方立法实践、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该条例的部分规定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以保持与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相一致。条例修订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规范了农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和回收利用主体的相关行为,细化了法律责任条款,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有:
 
  (一)第二条增加了农膜生产、销售、使用等内容,并在第十条中增加了农膜生产者的责任,扩展了适用范围,建议研究修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和《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将第五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建立农膜残留监测制度,组织开展废旧农膜污染的综合治理”。同时,将第六条第五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废旧农膜污染监测评价,并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再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议进一步细化第九条中的内容,对农膜的厚度、覆盖使用时间等指标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对应修改第十八条法律责任条款的内容,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第十九条“不按规定及时回收废旧农膜的”行为包含第二十条“在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的”行为,建议予以修改。
 
  (五)建议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并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农用电价格等优惠政策”修改为“并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持企业享受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等优惠政策”。
 
  (六)建议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中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统一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将第十八条中的“农业行政”修改为“农业农村”。
 
  (七)建议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财政补贴的对象、标准、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