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18:29:57
——2021年3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李旺泽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李旺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3年11月19日,由省人大自主立法的《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标志着全国第一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正式颁布。多年来,《条例》在甘肃省废旧农膜残留污染治理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家和省上对废旧农膜残留污染防治工作重视程度不断加深,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出台了一些新政策,而《条例》颁布后一直未进行修订,不可避免存在某些规定缺失或者滞后的问题。一是《条例》有关规定不符合2018年实施的农用地膜强制性国标;二是201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2020年制定的《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对农用薄膜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三是新一轮机构改革中,部分政府部门名称和职责发生了改变,因此《条例》急需通过修订,对有关新要求、新政策作出必要的立法回应。
二、修订的过程
2020年,省人大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修订调研项目。在省人大的大力支持下,省农业农村厅作为具体承办单位,与兰州大学环境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合作,积极推进《条例》修订调研工作。2021年《条例》列入立法计划修订项目。1月14日,经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会审定后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修订《条例》的请示;1月29日,省司法厅组织召开《条例》修订专家审核会,对修订条款进行了细致讨论和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2月5日,省司法厅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专家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再一轮的讨论修改;2月7日,省司法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在充分吸收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完善;3月1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超薄劣质农膜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是导致废旧农膜回收难、产生残留污染的根本原因。本次修订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农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废旧农膜的规定和《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对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全链条监管的相关规定,主要修订了如下内容:
一是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将法规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活动调整为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及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及其相关活动。
二是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对《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等条款中部分政府部门名称、职责规定作了调整。根据《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五条对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农膜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指导科学合理使用农膜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等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是对农膜产品及质量要求规定作出修改。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八条,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有关鼓励使用生物可降解农膜的规定,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全生物降解农膜也作出了鼓励性规定;对《条例》修订草案第九条中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膜产品规定进行了修改,与《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有关农业投入品禁产、禁销、禁用的规定保持一致。
四是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十条,根据《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七至十二条,对农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执行农用地膜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规范台账等方面作出规定;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对农膜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回收农膜的责任作出规定。
五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七条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农膜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对农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不按规定及时回收废旧农膜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新增第二十一条,对不建立规范台账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