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18:28:30
——2021年3月3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保障选举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确保全省各级人大代表选举有序进行,对我省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十分必要。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修正草案与新修正的选举法进行了有效衔接,比较成熟,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会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代表人事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3月3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款关于“自治县和民族乡的选举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和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选民担任”的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建议进行修改或者删除。对此,法工委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请示,根据答复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款修改为:“自治县和民族乡的选举委员会主任可以由少数民族选民担任,也可以由汉族选民担任。”(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第三条)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正草案第五条第二款中的部分内容和第三款的规定,与原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内容重复,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删除了重复的内容(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第六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修正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按照选举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该款修分为两款进行表述,第一款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第二款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草案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