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18:23:46
——2021年3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12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跟进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进程,更好地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及时修订实施办法很有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环资委的审议意见,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林草局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部分立法顾问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甘肃人大网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了省林草局关于办法修订相关情况的汇报,进行了实地走访察看,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就办法中的重点问题进行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2021年3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林草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五级林长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与国家最新政策要求相衔接,对上位法规定较为原则的林长制进一步细化。为此,法制委员会根据森林法和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结合我省森林保护发展实际需要,在规定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的基础上,对各级林长的工作职责和林长制信息平台建设等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
二、关于与上位法的衔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中与上位法表述完全重复的章节条款较多,根据中央关于“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的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立法的新要求,建议对重复的内容予以整合和删除。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第二章森林权属的内容以及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完全重复上位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删除,同时作出了概括和指引性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三、关于增加“全民义务植树”的专章内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自2006年颁布施行后从未作出修改,其中关于绿化费收取、行政处罚等部分条款规定,与上位法和国家放管服改革等政策要求不符。新修订的森林法对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及参与绿化形式等也作出了规定。因此,为进一步整合立法资源,保障法治统一,法制委员会建议,按照省委常委会批准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全民义务植树”一章作为第四章,将该条例中仍然适用的政府及部门职责、全民义务植树尽责方式、“甘肃植树周”等主要内容纳入该章进行规定,同时拟将《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废止。
四、关于将“森林公园管理”纳入规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自2012年颁布实施后一直未作修改,部分内容滞后,已不适应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需要,且部分条款存在与上位法和国家现行政策不一致的情况。为了保障法治统一,同时考虑到我省森林公园大多在森林内设立,相互重合交叉较多,其保护和管理均需依托森林保护管理进行。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按照省委常委会批准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森林公园管理”一章作为第六章,将我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中仍然适用的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与经费保障和省级森林公园设立程序、审批条件和时限要求、规划编制和批准,以及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在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面的责任义务等核心内容纳入该章进行规范,同时拟将《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废止。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