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18:23:00
(2020年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3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环资委认为,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了修订,在立法原则、适用范围、森林权属及分类经营、林木采伐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自1999年实施以来,仅在2002年修正过一次,由于制定修正时间久远,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工作实际,主要规定与新修订的上位法存在不相符不一致的情况。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的要求,适应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程,更好地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修订《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修订草案完全尊从上位法,删除了没有依据的条款,与上位法的衔接更加紧密。同时,积极探索具有甘肃特点的森林生态管护制度和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制定了五级林长制、甘肃植树周、治沙造林、林业碳汇等符合甘肃实际的条款,增加了2020年7月废止的《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修订草案基本成熟,可以提请常委会审议。
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白龙江、小陇山等重点林区”中的“白龙江、小陇山等”内容,因这个界定范围有局限性。
二、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珍贵稀有和具有生态、科研、经济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予以保护”。
三、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四、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五十八条中“整合现有木材检查站、林木种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执法力量,组建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的内容删除,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五、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缴纳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删除。根据上位法规定,缴纳标准应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