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18:22:15
——2020年11月30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宋尚有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宋尚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等自然生态保护,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体系,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森林法》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绿色发展的理念贯穿于整部法律,成为新时期森林保护、经营管理、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的行为准则。1999年9月26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02年3月30日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至今未作修改。此次修订实施办法,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是为了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二是实施办法部分条款明显滞后,已不能适应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需要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二、修订过程
今年4月份以来,省林草局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在广泛征求林草系统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草案初稿,深入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天水市林草局、定西市林草局、兰州市南北两山指挥部等相关单位及其所属林区(林场)调研,广泛征求对修订草案初稿的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后向省政府上报了修订草案送审稿。10月中旬,配合省司法厅对修订草案送审稿再次修订完善,经2020年11月17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修订草案共八章、七十五条,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对照《森林法》调整了修订草案的章节结构。二是根据《森林法》增加了建立五级林长制、甘肃植树周、重点林区转型发展、林木补偿费标准、治沙造林、碳汇林业等符合甘肃实际的制度规定。三是删除了实施办法中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木材运输证许可、木材检查站设立等不符合上位法或国家政策规定的条款。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建立林长制的问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切实保护和发展好森林资源,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努力实现我省生态文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森林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的规定和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积极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意见》中“要大力推行林长制,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体系,形成党政领导挂帅、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新格局”的要求,将我省建立五级林长制写入修订草案。
(二)关于加强林业执法的问题。一是全面整合我省现有木材检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林木种苗等执法队伍,组建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二是机构改革后,森林公安整体划转公安部门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业务上接受林草部门的指导。目前,全省三分之二县(市、区)未单设林草主管部门,基层执法力量十分薄弱。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修订草案根据全省林业行政执法实际,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关于修订草案具体细化条款与上位法配套的问题。《森林法》已经实施,但配套的《实施条例》还在修订中。《森林法》中关于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流转、天然林的保护和修复、城市造林绿化、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定和管理、森林 经营方案的编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均会在《实施条例》或其他配套规定中作出相应规定。为避免修订草案与尚未出台的上位法及配套规定相冲突,修订草案相应条款只能先按《森林法》规定的范围作出规定,具体的规定待《实施条例》和其他配套规定出台后,再根据上位法的规定进行充实和完善。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