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18:20:26
——2021年3月3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证上位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立足省情实际,制定我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依法规范土壤污染防治行为,助力坚决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3月3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的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中增加有关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土壤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与实际运用。”(草案表决稿第九条)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两款内容进行合并。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二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中增加重大土壤污染事件处置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发生重大土壤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置情况,依法接受监督”(草案表决稿第六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