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18:19:02

——2021年3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11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强化对水、大气、土壤等的污染防治力度。制定我省的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保证上位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依法规范土壤污染防治行为,助力坚决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部分立法顾问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甘肃人大网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条例起草相关情况的汇报,进行了实地走访察看,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对草案再次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3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和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草案第一条应该增加立法目的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该条进行补充完善(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
 
  二、关于国土空间规划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二条关于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规定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该条中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三、关于矿山企业的土壤污染预防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建议,进一步强化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的土壤污染预防责任。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两款规定,一是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土壤污染;二是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废物贮存设施和废弃矿场管理,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的第二款、第三款。
 
  四、关于风险管控与修复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关于风险管控和异位修复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定完全重复上位法内容,建议删除。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这两条规定,并在草案第三十三条中增加“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的概括性表述(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
 
  五、关于农用地的土壤污染调查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四十五条关于农用地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中,增加盐渍化、盐碱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法制委员会根据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的这一审议意见,在该条中增加了一项规定,作为第六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全重复上位法法律责任内容,在此之外,并未增设处罚规定,建议根据上位法作指引性处罚规定即可。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草案与上位法重复的法律责任规定,增加一条兜底条款,即:“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条)。
 
  此外,还对草案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