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18:18:17
(2020年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3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环资委认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议精神,制定符合甘肃实际的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依法助力打好净土保卫战,确保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的重大举措。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两年以后,及时出台与之配套的、突出甘肃特点的地方性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补充上位法规定,以法律的武器治理土壤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对推动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条例草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相衔接,遵循地方立法的原则和精神,吸纳我省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借鉴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同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新增了土壤盐渍化、盐碱化防治和改良的内容,更加符合甘肃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可以提请常委会审议。
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建议条例草案第一条增加“立法目的”的内容。
二、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修改为“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
四、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
五、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调查结果证明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的农用地地块”修改为“调查结果证明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
六、建议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增加一项“盐渍化、盐碱化土地”内容作为第六项,原第六项调整为第七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