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18:17:28
——2020年11月30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杨建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贯彻落实上位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符合我省实际的相应地方性法规,对有效遏制污染、修复土壤、控制风险、保障安全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为保证条例起草工作的顺利推进,今年6月省生态环境厅成立专门技术团队,启动编制工作;邀请法律顾问和立法专家参加,9月中旬完成了初稿,并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的意见;9月24日,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专家和省直有关部门召开专家论证会,原则通过条例草案审查;9月29日,省生态环境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修改完善后上报省政府审议。省司法厅按立法程序组织征求意见、专家论证,进一步审查修改,经2020年11月17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7章85条。
第一章,总则。共1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保护和防治土壤污染义务、政府责任、部门职责、水气土共治原则、数据共享、科技支撑、人才培养、宣传教育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标准、普查、详查和监测。共4条,规定了规划制度、标准制度、普查、详查制度和监测制度。
第三章,预防和保护。共16条,规定了规划产业布局、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矿产资源开发、污水和固废处置、农业投入品、农田灌溉、石油探勘开发、废弃物再生利用等方面土壤污染预防内容。
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共29条,规定了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等制度。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共11条,明确了财政资金保障、税收优惠、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使用、年度报告制度、约谈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举报制度、信用体系建设等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3条,规定了行政人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业机构和个人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施行日期。
四、有关情况的说明
条例草案遵循地方立法的原则和精神,以解决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在起草过程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内容:
一是注重对上位法的贯彻。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坚持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框架下,尽量不照搬照抄上位法,但对上位法中10个“禁止条款”、6个“不得条款”、12条处罚条款予以全部保留。
二是注重对省情的把握。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借鉴了山东、山西、天津、广东等省(市)的地方立法经验,结合全省工作实际,主要增加了14项条款。第7条中增加协同推进“水气土共治一体化”;第10条中增加了人才培养相关内容;第20条中增加了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具体内容;第27条中增加了石油勘探开发过程土壤污染预防要求;第39条中增加了对从事土壤污染防治活动第三方的监督管理;第41条中增加了盐碱地防治相关内容;第43条中增加了名优特农产品和特色中药材产地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第52条中增加了“用途变更为涉及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和储存行业的建设用地”纳入强制调查范围;第71条中增加了土壤污染防治应急能力建设有关要求。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