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18:15:01
——2021年3月3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甘肃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建议,更加契合我省中医药发展实际,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3月3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卫健委的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一款中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的内容与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有重复,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中的“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的内容,同时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其规模和等级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促进中西医结合”后,增加“中西药并用”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促进中西医结合”修改为“促进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家对科学技术奖的评选条件、程序等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建议删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有关“支持中医药领域科学技术成果参加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评选”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上述内容作了删除,同时将该条中“省人民政府科技、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省级科技计划中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列为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的内容调整到第三十七条,作为第二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中医药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