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中医药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18:12:37

(2020年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对2020年11月17日第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甘肃省中医药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甘肃省是中医药文化重要发祥地之一,是全国唯一中医药综合改革试点示范省,也是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依法引领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中医药文化传承都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于2000年12月制定,很多内容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甘肃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于2017年7月1日施行。2019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2020年在抗击新冠肺炎的伟大斗争中,以甘肃方剂为代称的陇医陇药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上位法的修订和中医药价值在重大传染病防控和全民健康促进方面的实践检验,制定《甘肃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凝聚着深邃的哲学智慧和中华民族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其实践经验。要坚定中华文化的自信,既要从精神领域层面去解决对中医药概念的认识问题,也要从制度层面去解决中医药传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稳健发展,政府医疗保障政策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制度保障。培养中医药人才应当尊重中医药人才培养发展的规律,选拔中医药人才应当坚持临床疗效、诊疗人数和病人满意度有机结合的考核标准。中药和中医紧密结合,道地药材的质控、监测对确保药物质量至关重要,培养真正识药、辨药、懂药、制药和具有丰富的四诊合参、辨证论治临床经验的中药人才队伍更为关键。
 
  《条例(草案)》着眼于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和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着眼于推进中医药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着眼于甘肃特色中医药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授权、产业发展、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教育与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与传承创新、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保障与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文本总体比较成熟,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建议:
 
  一、《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设立中医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但《条例(草案)》对这一刚性条款没有提及。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补充相关刚性规定,明确“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的治理规则。
 
  二、《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不但没有细化《中医药法》第十五条,反而将《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弱化了,故建议《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二款直接沿用《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三、为了在全省新入职医生中普及中医药基础知识,增强中国医生学习中医药知识的文化自觉,建议增列一条,规定“甘肃省自主命题组织的执业医师、全科医生、乡村医生或者其他医学类入职资格考试,其试卷命题内容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中医药知识”。
 
  四、《中医药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设立了中药材流通追溯制度、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但《条例(草案)》缺少相关内容,仅仅在第五十八条简略提及“可追溯的中药材监管体系”,淡化了市场主体自觉执行追溯制度的责任,同时在“法律责任”中缺乏相关制度追责条款。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