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中医药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18:11:45

——2020年11月30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郭玉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甘肃省是中药材资源大省、中医药文化大省,又是全国唯一中医药综合改革试点示范省、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中医药改革走在全国前列。甘肃省也是较早开展中医药地方立法的省份之一,《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于2001年1月施行,于2020年4月2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依法废止而失去上位法依据,亟需制定新的《甘肃省中医药条例》以推进甘肃中医药事业创新发展。
 
  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开始施行,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发布实施,为新时代中医药工作提供了新方向和新指引。新冠疫情发生后,中医药在重大传染病防控与健康促进方面彰显了特色和优势,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促进中医药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制定《甘肃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必要性更加凸显。
 
  二、起草过程
 
  2017年5月省卫生健康委成立课题组就《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修订工作开展研究。2019年10月,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完成了《条例(初稿)》,2019年11月—2020年5月,在组织专家对《条例(初稿)》进行6次论证、修订后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2020年5月—9月,省卫生健康委将《条例(征求意见稿)》送发各市州、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后再次修订完善,同时组织法学专家就《条例(征求意见稿)》各条款的规范性、法律依据等进行论证和确定,形成《条例(送审稿)》。2020年10月21日,省卫生健康委将《条例(送审稿)》报送省政府分管领导审阅。2020年10月下旬,根据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办意见,省司法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开展《条例》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集中修改工作,经2020年11月17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目前的《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十章,六十七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职责,规定了中医药服务、中医药保护、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医药教育与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与传承创新、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保障与监管、法律责任等内容。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突出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方面的作用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推广有效方剂和特色技术,发挥中医药的预防和救治作用。
 
  (二)着力推进中医药产业创新与高质量发展
 
  《条例(草案)》设专章规定中医药产业发展。就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陇药名优品牌,发展中医药绿色循环经济;支持中医药相关产业发展,发展“中医药+”新业态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草案)》支持推进中医药创新,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在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平台的建设方面应当予以重点支持;明确在省级科技计划中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列为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明确省政府设立中医药发展专家智库。
 
  (三)强化中药材质量提升
 
  《条例(草案)》加强中药材质量的提升和监管,明确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和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道地药材标准体系的职责,明确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强化中药材监管体系、追溯体系和中医药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四)支持民族医药发展
 
  《条例(草案)》规定支持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举办少数民族医医院,推广疗效确切的少数民族医药技术和方药。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
 
  (五)推进甘肃中医药文化传承
 
  《条例(草案)》规定深入挖掘、研究人文始祖伏羲、医祖岐伯、针灸鼻祖皇甫谧、敦煌医学等中医药资源,传承与弘扬甘肃中医药文化;对中医药文化古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保护和利用;鼓励创作具有甘肃特色的中医药科普作品、影视作品等文化产品。
 
  (六)着力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和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条例(草案)》支持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条例(草案)》规定: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及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独立设置中医综合诊疗服务区(中医馆);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责任。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