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0年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和第四批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分配计划及省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5:27:59

  2020年9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9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初步审查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20年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和第四批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分配计划及省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核定我省2020年新增一般债务限额228亿元(含外债转贷9.36亿元),其中,133亿元经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查批准,已编入年初预算,本次可分配额度95亿元。同时,财政部下达我省2020年第四批新增专项债务限额213亿元。省政府对此批新增债务限额共308亿元提出了分配方案:一是安排省级63.5亿元。一般债券20.5亿元,安排用于省级公路建养10亿元,榆中生态创新城建设10亿元,兰州市轨道交通省级配套0.5亿元。专项债券43亿元,安排用于机场三期建设15亿元,铁路项目建设15亿元,政府收费公路建设10亿元,省属高校基础设施建设3亿元。二是分配市县244.5亿元。中央转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9.36亿元,一般债券65.14亿元,专项债券170亿元。
  按照政府债务限额分配计划,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是: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由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查批准的705.6亿元调整为715.6亿元,增加10亿元,全部为交通运输支出;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由1823.1亿元调整为1833.6亿元,增加10.5亿元,其中:城乡社区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支出10亿元,交通运输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支出0.5亿元。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的254.5亿元调整为297.5亿元,增加43亿元,其中:交通运输支出10亿元,其他支出33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20年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和第四批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分配计划,符合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要求和我省实际;提出的省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符合预算法的规定。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批准2020年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和第四批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分配计划及省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做好今年的预算执行工作十分重要,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在落实积极财政政策方面要更加积极有为,加强债券项目管理,加快政府债券发行和使用,真正发挥好债券资金惠企利民的重要作用。要完善考核问责机制,确保债务资金使用安全。要加强市县政府债务管理,督促健全债务偿还机制,严控债务风险。要加强绩效管理,开展债券资金使用效益评估及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