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方案的议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5:05:07

  2020年7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7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方案的议案》。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对各省(区、市)有3项授权规定:一是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二是按照《税目税率表》的规定,提出具体计征方式。三是提出免征或减征资源税具体办法。上述3个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授权规定,省人民政府提出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方案为: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我省应税矿产品适用税率,按照议案所附《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对目前我省已探明储量但尚未开采的矿产品,开采并生产经营后,根据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所属应税矿产品税率幅度的最低税率征收,待生产经营稳定后,再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使用税率。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地热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式。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50%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免征政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资源税法的实施对深化税制改革、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具有重要意义。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体现了税负水平总体平稳、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了我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和我省实际,有利于促进我省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议将议案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就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资源税法宣传,优化征管服务,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资源税法在我省贯彻实施。要结合资源税法的实施,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开发、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对我省可以确定税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研究制定系统的扶持政策,延长产业链,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为全省经济发展增添动力。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