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5:04:45

  ——2020年7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财政厅厅长张智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1984年10月1日,国家开始对原油、天然气和煤炭征收资源税。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暂行条例》,规定对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2010年6月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实施,先后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资源进行了从价计征改革。2011年9月,国务院对《暂行条例》作了部分修改,明确资源税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征收。2016年7月1日起,所有矿产品全面施行从价计征改革。我省计入库资源税6333亿元,年均入库2111亿元。资源税收入主要集中在兰州、白银、平凉、庆阳、金昌、酒泉等地,主要的应税资源包括原油、煤炭、镍、铅锌、金、铁等。
  二、法律依据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法》对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减征具体办法等有关事宜作出了规定。
  (一)适用税率。《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二)计征方式。《资源税法》第三条规定,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免征或减征具体办法。《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资源税法》规定,经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在注重产业发展、遵循矿种规律和确保税制平稳原则的基础上,参考其他省市税率水平,提出了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意见,并广泛征求了税务机关、自然资源部门、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相关省直部门、部分企业及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报请十三届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关于我省资源税的税目和适用税率。2016年我省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确定资源税税目28个。按照《资源税法》规定,所有征税的应税矿产品需列举名称并确定具体适用税率,不能设置其他未列举名称税目等兜底性条款。在《资源税法》规定的164个税目中,除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铀、钍、钨、钼、中重稀土等9个税目实行全国统一税率之外,我省需拟定50个税目的适用税率。具体是:直接平移煤、铁、铜等22个税目税率,适当调整金、锰、天然卤水等9个税目税率,增加地热、矿泉水等19个税目税率。
  另外,由于矿种从发现到探明储量形成储量报告再到大规模开发利用的过程较长,故此次对我省未开采的税目暂不拟定税率。但考虑到税收政策的严谨性和前瞻性,对目前我省已探明储量但尚未开采的矿产品,开采并生产经营后,根据《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所属应税矿产品税率幅度的最低税率征收,待生产经营稳定后,再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适用税率。
  (二)关于计征方式。地热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式。
  (三)关于免征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根据《资源税法》的要求,我们对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以及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减征免征提出了具体办法。
  1.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对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50%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3.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4.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四、调整后资源税收入预计变化情况
  按照2019年资源税情况测算,调整后全省资源税收入略有增长,预计增收039亿元,增长164%。主要是:一是增加19个税目,花岗岩、天然卤水、钠盐等税率的调整,以及《资源税法》取消了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减征50%资源税优惠政策等因素,预计增加125亿元;二是新增“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50%资源税”政策,预计至少减少资源税086亿元。增减相抵,预计增收039亿元。
  以上说明及《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