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议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55:00

  2020年7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20年7月22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审查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议案》。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环资委认为,2008年5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8月1日施行以来,为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立,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制度已发生较大的变化,现行条例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不相符的情况。同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原则、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自然保护区划分、自然保护区禁止事项及准入条件、法律责任等均已作出明确规定,能够满足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需要,我省对涉及同等情况的莲花山、白水江、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均已废止,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该条例。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