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的议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51:50

  (2020年7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20年7月22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审查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的议案》。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环资委认为,2009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合理利用林地,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自然资源管理制度已发生重大变化。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林权属地管理、林地保护和利用都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条例内容明显滞后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和上位法规定,已无法满足我省林地保护管理的需要。同时,机构改革后,林地权属登记职能已由林草部门划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更为详尽的规定,条例中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不符合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和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精神,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不相符的情况,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该条例。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