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51:13

  ——2020年7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宋尚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废止《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法规出台情况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2009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号公告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将《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调整为7月份废止项目,在深入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和14个市(州)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经2020年7月20日十三届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废止议案。
  二、废止理由
  一是《条例》大部分条款内容滞后,且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能够满足林地保护管理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3条第4款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主要条款内容在《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都有相关规定,新修订的《森林法》第2章、第3章、第6章涉及林地保护的内容更趋完善。
  1.《条例》第2章有关林地权属管理的内容,《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中都有更为详尽的条款规定,权属登记职能已根据机构改革要求,由林草部门划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条例》第26条规定的“使用国有林地的,在不改变林地性质、不破坏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林地使用权……”的内容与《森林法》第16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适用。林业经营者在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的内容相比已明显滞后,不符合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改革精神,也不能适应林地保护管理的需要。
  3.《条例》第3章林地保护和利用的内容在《森林法》第4章36、37、38、39条,第6章48、49、51、52、56、57等条款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相关条款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条例》第四章林地的征收、征用和占用关于林地征占用审批程序性规定,不符合“放管服”改革下放审批权限、程序简化等要求。其中第32条规定的“经过预审同意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临时占用公益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已下放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第34条关于征占用林地审批程序的规定,现场查验权限已下放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是今年的立法计划将要修订《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有关林地保护内容将在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中予以规定。
  以上说明及废止议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