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48:43

  ——2020年7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楚才元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6月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我省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现实需要。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草案进行了研究论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征求了省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监察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矿区人民法院等23个单位的意见,再次对草案作了研究修改。7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决定名称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决定制定的目的在于贯彻落实党中央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我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内容主要围绕检察机关这一特定的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建议对决定名称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将决定名称修改为:“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并对草案相关内容表述作了修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部分标题,第三部分标题,第五部分标题和第一段、第二段)。
  二、关于涉及国防和军事利益的公益诉讼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草案第二部分第二段中“国防和军事利益”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作了删除,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精神,增加了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军地互涉公益诉讼案件中,应当加强与军事检察机关协作配合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部分第二段、第三段)。
  三、关于与诉讼法的衔接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二部分第三段关于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完全一致,第三部分第一段关于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完全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将草案第二部分第三段修改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荣誉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部分第四段);将草案第三部分第一段修改为:“审判机关应当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及时受理、公正审判公益诉讼案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部分第一段)。
  四、关于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
  在征求相关单位对草案的意见时,省监察委员会提出,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并非监察机关对其开展调查、依法作出处理的必然事由,因此建议删除草案第五部分第三段中“对检察机关移送的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的,应当开展调查,依法作出处理”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删除了相关内容表述(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部分第三段)。
  此外,还对草案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