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0 14:47:55


  ——2020年6月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存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托,我就《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的主要依据和着重把握的问题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4年11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只是对公益诉讼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公益诉讼工作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门的决定来进行细化和规范。因此,作出这个决定很有必要。
  我们在决定草案起草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把握法律依据。决定草案坚持以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切实做到决定草案的各个条款于法有据。二是把握法规属性。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从本质上讲属于地方法规,决定草案在结构布局上力争做到简明扼要,在文字表述上尽量使用法言法语,努力使决定草案内容准确,通俗易懂,既便于执行,又方便社会各界学习和理解。三是把握检察公益范畴。决定草案紧紧围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这一中心,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各级人大、各级政府作出的规定都严格限制在检察公益诉讼之内,不属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内容、机制、制度不在决定草案中体现。四是把握特色特点。目前全国已有10多个省市出台了类似的决定,我们在起草过程中注意学习借鉴有益的经验,但杜绝照抄照搬。在体例结构、文字表述、内容拓展上具有鲜明的甘肃特色,体现甘肃特点。
  二、决定起草过程
  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王玺玉对决定草案的起草提出明确要求,并多次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常委会副主任马青林全程指导决定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1月初,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组成起草专班,深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省委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多次与省检察院负责同志座谈交流,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我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成功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和困难的基础上,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起草了决定草案初稿。4月份,我们将决定草案初稿分送省委政法委、省监察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23个省直单位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共收集到修改意见建议67条。随后,监察和司法委会会同省检察院,赴酒泉、天水、陇南等市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基层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我们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逐条分析研究,吸收采纳合理建议,形成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别呈送省人大常委会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和各专委会、常委会工作部门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了送审稿,再次呈送省人大常委会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审核,同时又进一步征求了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人大法制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以及部分监察和司法委联系的省人大代表的意见,修改形成了决定草案审议稿。5月7日,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常委会提请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正文分为五个部分,分别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意义、检察机关的职责、审判机关的职责、行政机关的义务、相关机关的配合支持等内容作出了规定。第一部分着重从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制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阐述了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明确了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同时,结合甘肃实际,积极拓展检察公益诉讼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另外,还对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提出检察建议、加强跨区域公益诉讼、强化公益诉讼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三部分对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公益诉讼案件、规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加大生效裁判执行等方面作出规范,确保公益诉讼落地见效。第四部分强调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主动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对行政机关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规范公益诉讼鉴定、建立行政违法预防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第五部分围绕依法支持公益诉讼工作,对各级人大、政府、监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依法监督支持配合公益诉讼工作,形成保障和推动公益诉讼健康发展的合力作出了规定。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